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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路条”投机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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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光伏“路条”投机的“罪与罚

10月12日和13日,国家能源局网站连发两条通知,分别是《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在光伏电站等电源项目投资过程中,有一些地区和项目存在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配套措施缺失以及备案(核准)程序不透明等问题,甚至出现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的投机行为,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扰乱了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

为此,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监管的重点之一就是光伏发电的备案、核准和投资开发情况,特别是电源项目投产前的股权变动等情况。国家能源局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坚决制止新建电源项目投产前的投机行为。一场整治光伏电站项目投机行为的重型监管拉开大幕。

真的有人在倒卖“路条”?

所谓“路条”,是指由有关部门下发的同意项目开展工程前期工作的批文。拿到批文,才意味着该投资项目纳入国家专项规划之列,获得了“准生资格”。作为前置条件,一个投资项目只有在拿到“路条”之后,环评、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土地预审、电网接入等支持性文件才能启动。

国家能源局简政放权、多项行政审批下放之后,光伏电站的审批权也下放到各个地方,一些地方出现了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核准)程序不透明的问题。为此,国家能源局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明确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条件及流程,并尽可能减少项目备案前置性条件。

那么“路条”倒卖行为真的有吗?又有多严重呢?在国家能源局发出两个通知后,作为光伏发电大省,国家能源局派驻新疆的新疆能源监管办马上开展了辖区内光伏发电倒卖“路条”现象的核查。

新疆能源监管办分别约谈了规模较大且具有代表性的4家民营企业(新疆海天达投资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振发集团新疆新能源公司、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和2家国营企业(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新疆分公司、粤水电新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上6家企业在新疆已投产光伏电站总容量102万千瓦(4家民企占92%),占全疆电网光伏装机总容量的33%,正在建设的总容量为52万千瓦(4家民企占94%)。

核查结果是,在新疆区域内光伏发电“倒卖路条”现象确实存在。以资金不足、建设时限紧迫、技术力量薄弱为理由转让核准项目,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光资源的不同,费用在每瓦0.3~0.6元,部分企业反馈在2012~2013年期间被暗示并提出有买卖电站的意向较多。

如何整顿倒卖“路条”行为?

国家能源局明确要求“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可谓给光伏电站“路条”倒卖行为沉痛一击。

对于光伏电站“路条”倒卖现象,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专职顾问姜绍俊对记者表示,现在“路条”倒卖乱象丛生,很多是为了避税等考虑,逃避了监管。姜绍俊建议,既然“路条”是对项目前期工作的认可,若将前期工作施以价值化,在不增加上网电价的前提下可以让“路条”在市场上挂牌有偿转让,这可以催生一个新的产业。但前提是交易要透明、竞标、依规,在产权市场上进行。

对于“路条”有无取消的可能性,姜绍俊认为,现阶段“路条”是项目成立的必经阶段,程序本身无罪,只是把持程序的机构怎样履职的问题。取消“路条”,或者扩而言之,取消审批,需要一系列体制机制条件。

“例如光伏,取消审批,市场自由进入,如何协调与其他发电种类的关系,如何协调同电网的关系都成了未知数。”姜绍俊对记者说。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鼓励发展分布式光伏,而分布式光伏不需要“路条”,大力发展分布式会不会对倒卖“路条”现象带来巨大冲击呢?对此,姜绍俊认为,分布式光伏达到一定规模时会对既有市场造成冲击,但光伏项目的整体放开还得从规划开始做起。

国家能源局亦要求加强光伏电站规划管理工作。特别是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电力市场及电网规划、建设和运行等情况,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议,规划内容应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步骤、配套电网建设和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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